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第二届“福建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弘扬慈善文化,表彰慈善先进,鼓励和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第二届“福建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以下统称2022年至2025年),在全省扶弱济困、扶老救孤、助残优抚、医疗救助、灾害救助、教育帮扶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国际友人)、单位(企业或机构)、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一)评选条件。参评第二届“福建慈善奖”,须具备以下条件: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行;热心公益慈善,社会评价较高;严守法治底线,恪守诚信准则;公众形象正面,展现时代风采。
(二)奖项设置。第二届“福建慈善奖”设置爱心慈善楷模、优秀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爱心捐赠企业(机构)、爱心捐赠个人、优秀慈善组织等五类奖项。表彰名额总数不超过85个。其中:
1.爱心慈善楷模奖,不超过10个。表彰在我省慈善领域事迹突出、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个人和爱心团队。该奖项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
2.优秀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奖,不超过20个。表彰在我省慈善领域效果显著、运作规范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该奖项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实施时间、资金规模、社会效益、社会影响及其示范性和推广性。
3.爱心捐赠企业(机构)奖,不超过20个。表彰积极参与慈善事业,评选周期内捐赠数额较大或事迹突出、影响深远的企业或机构。该奖项评选时主要依据企业(机构)2022年至2025年捐赠款物数额,同时参考企业(机构)参与慈善事业年限、方式和效果、社会评价等情况。
4.爱心捐赠个人奖,不超过20个。表彰积极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评选周期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个人。该奖项评选时主要依据个人在2022年至2025年捐赠款物数额,同时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等情况。
5.优秀慈善组织奖,不超过15个。表彰在我省依法登记,组织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较强的社会动员、内部管理和项目运作能力,在慈善领域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慈善组织。该奖项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慈善效益、信息公开、社会影响、公信力和创新性等情况。
组建第二届“福建慈善奖”评委会,由党政部门、群团组织、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机构的代表和专家学者组成。省民政厅承担评选表彰日常工作。
有意参评第二届“福建慈善奖”的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国际友人)、单位(企业或机构)、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首先由所在单位履行推荐、考察程序,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送至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部门和省级单位,经审查通过后,书面向省评委会推荐。
(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推荐。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的推荐名额各不超过12个,其他设区市的推荐名额各不超过7个,平潭综合实验区推荐名额不超过2个。各设区市每类奖项推荐不少于1个,推荐时应明确评选推荐排序。
(二)省直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等省级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推荐。
1.省委统战部推荐总数不超过5个;省民政厅推荐总数不超过5个。
2.其他省直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等省级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推荐,每个单位推荐总数不超过2个。
3.驻闽部队参评名额由省双拥办负责推荐,不超过2个。
(一)各推荐单位在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讨论、集体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分配的名额提出推荐对象报省评委会。其中,各地的推荐对象,由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汇总,完成材料审核和初选工作后报送;省直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等省级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提出并报送推荐名单。
各推荐单位于2026年8月20日前,通过纸质(一份)和电子版(刻录光盘)的形式,将推荐对象的申报表(附件2-6)以及作为证明的文字和影音材料一并寄送至省评委会。
(二)省民政厅汇总各方推荐,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提出建议名单并向推荐单位反馈。各推荐单位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按照有关规定征求意见。
各推荐单位在本系统、本地区公示后,省级推荐单位经党委(党组)同意、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同级党委和政府同意后,报送正式推荐对象。
以上相关推荐函(附件1)、申报表和相应征求意见表(签章齐全,见附件2-9)等纸质材料(一份),统一于2026年9月30日前寄送省评委会,同时,须通过“福建慈善奖”申报系统(网址:https://fjszhmzpt.e-govt.cn/csaf/index.html,使用闽政通APP扫码选择“个人”登录),进行网上申报。网络填报的内容须与线下寄送的材料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三)省评委会对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级单位推荐的对象进行评审,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拟表彰对象建议名单,并在省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表彰对象名单,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后,以省政府名义作出表彰决定。
(一)征求意见的要求
1.各推荐单位在正式推荐前,需完成如下征求意见:
(1)对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其负责人,要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还需征求统战、社会工作部门和工商联等意见,并填写《第二届“福建慈善奖”参评企业(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2)对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意见;对驻闽部队推荐对象,要征求军队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政法、审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二届“福建慈善奖”参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驻闽部队及其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8);
(3)对社会组织(负责人)、慈善项目,要征求社会工作、民政等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并填写《第二届“福建慈善奖”参评社会组织(负责人、慈善项目)征求意见表》(见附件9)。推荐对象为全省性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项目的,由省民政厅统一征求社会工作部门意见。
2.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还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不同类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1)所有推荐对象,均需征求纪检监察、公安、安全等部门意见;
(2)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港澳台的,需要征求台港澳事务部门意见;
(3)推荐的企业和个人为国外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4)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意见。
各推荐对象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第二届“福建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附件1)上。
3.省直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等省级单位推荐的对象,由省民政厅统一征求纪检监察、公安、安全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根据推荐对象的特殊性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二)相关公示要求
1.参评“福建慈善奖”的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国际友人)、单位(企业或机构)、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都要以适当形式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2.各推荐单位应当在正式推荐前,对推荐对象在本系统、本地区进行公示。
3.拟表彰对象名单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
4.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申报要求
1.第二届“福建慈善奖”评委会接受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20日,逾期不再接受推荐。
2.参评“福建慈善奖”,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有效,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参评对象对其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果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参评资格。
(一)“福建慈善奖”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我省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对弘扬慈善文化、发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各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宣传动员,深入挖掘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吸引各方参与,提高推荐质量。
(二)各地各单位在确定推荐对象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推荐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导向性的对象;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做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公示等工作,确保推荐的对象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检验。若在候选过程中推荐对象出现不宜参评或表彰的情形,推荐单位要第一时间告知省评委会。
(三)各地要统筹运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平台,融合线上线下多种宣传渠道,对评选表彰活动和慈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讲好福建慈善故事,传播慈善正能量,进一步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慈善事业,营造崇德向善、人人乐善的浓厚氛围。
省评委会联系电话:0591-87523570、87512270、87559637;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福建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邮编:350001。
附件:1.关于推荐第二届“福建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
2.第二届“福建慈善奖”爱心慈善楷模申报表
3.第二届“福建慈善奖”优秀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申报表
4.第二届“福建慈善奖”爱心捐赠企业(机构)申报表
5.第二届“福建慈善奖”爱心捐赠个人申报表
6.第二届“福建慈善奖”优秀慈善组织申报表
7.第二届“福建慈善奖”参评企业(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8.第二届“福建慈善奖”参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驻闽部队及其人员征求意见表
9.第二届“福建慈善奖”参评社会组织(负责人、慈善项目)征求意见表
福建省民政厅
2026年7月20日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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