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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组织等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专业服务 北京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2022-12-06 945

近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修订草案提出,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家庭教育、心理辅导、法律援助、教育矫治等多个方面的专业服务。


据了解,《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实施30多年,历经4次修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不断进步。新的修订草案坚持体系化立法,采取全面修订方式,细化落实新修订的未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关切,通过立法推动解决长期存在的顽瘴痼疾,回应人民群众呼声期盼;坚持首善标准,突出特色亮点,将首都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先进经验做法固化上升为法规制度。


这次修订,对构建全社会共同保护的基本格局和工作体系,对剧本杀、文身、医美等新兴服务,对校园欺凌、健康上网等社会热点问题,都作出了回应。


在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方构成的保护闭环必不可少。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指出,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相关专业服务,这些服务涉及家庭教育、心理辅导、法律援助、教育矫治等多个方面。


第十九条提出,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健全并落实保护工作责任制,明确保护工作机构,建立、实施保护工作制度,维护未成年学生、幼儿在校(园)合法权益。其中,包括防控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性侵害、性骚扰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等。


当下,以沉浸式体验、角色扮演为卖点的剧本娱乐活动受到年轻人追捧。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明确,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文身、医美也被修订草案关注,其中规定,未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紧急救治情况下无法取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对于违反条例的主体,修订草案规定了相应惩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医疗美容机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网络环境对未成年人影响深远。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修改草案鼓励社会参与,强化社会治理,净化网络空间。修改草案第三十二条指出,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对于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现象,修改草案提出建立防沉迷制度,要求相关主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产品和服务设置相应的管理功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章昱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