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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首届“福建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2022-04-28 2167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进一步弘扬慈善文化,表彰慈善先进,激发慈善热情,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首届“福建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对象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全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慈善领域做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国际友人。


  二、奖项设置和评选条件


  首届“福建慈善奖”共设置五类奖项,表彰名额总数不超过85个,奖项类别和名额上限分别为:爱心慈善楷模奖10个、优秀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奖20个、爱心捐赠企业(机构)奖20个、爱心捐赠个人奖20个、优秀慈善组织奖15个。


  (一)爱心慈善楷模奖,表彰在我省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非法人)。该奖项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如长期从事或参与慈善工作、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等;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对从事慈善工作的专职人员,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干部,且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二)优秀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奖,表彰在我省慈善领域效果显著、运作规范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该奖项评选综合考虑项目的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及其创新性、示范性和推广性。


  (三)爱心捐赠企业(机构)奖,表彰捐赠款物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企业或其它机构。该奖项评选主要依据企业(机构)2019年至2021年捐赠款物数额,同时参考企业(机构)参与慈善事业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员工参与慈善情况等。


  (四)爱心捐赠个人奖,表彰捐赠款物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个人。该奖项评选主要依据个人在2019年至2021年捐赠款物数额,同时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慈善方式创新等情况。


  (五)优秀慈善组织奖,表彰在我省依法登记,组织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较强的社会动员、内部管理和项目运作能力,在慈善领域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慈善组织。该奖项评选综合考虑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慈善财物运用管理、慈善效益、信息公开、社会影响、公信力和创新性等情况。


  三、组织机构


  成立“福建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组织领导。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办”)设在省民政厅,负责筹备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同时,省评选办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省直有关部门、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机构的代表和专家学者组成“福建慈善奖”评委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福建慈善奖”的评价工作。


  四、参评方式


  有意参评“福建慈善奖”的个人、爱心团队、企业(机构)、慈善组织、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首先由所在单位履行推荐、考察程序,并在本单位公示(境外的单位和个人除外)无异议后,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


  推荐单位审查通过后,书面向省评选办进行推荐。省评选办不接受单位和个人的自荐。


  五、推荐要求


  (一)省评选办接受推荐范围和名额分配


  1.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其行政区域内爱心慈善楷模奖、优秀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奖、爱心捐赠企业(机构)奖、爱心捐赠个人奖、优秀慈善组织奖的推荐。


  原则上,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的推荐名额不超过15个,其它设区市的推荐名额不超过10个,平潭综合实验区推荐名额不超过2个(以上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规定),推荐时应明确评选推荐排序。各设区市每类奖项推荐不少于1个(名)。


  2.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省级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推荐。


  (1)省民政厅推荐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个(主要是省民政厅直登直管的社会组织);省国资委推荐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主要是省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省工商联推荐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主要是民营企业)。


  (2)其它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省级单位可以按照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推荐,每个单位推荐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


  3.关于驻闽部队参评爱心慈善楷模奖等的推荐。驻闽部队的参评单位、个人和团队,由省双拥办负责协调推荐。推荐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


  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爱心团队、企业(机构)、慈善组织、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如无相应单位可作为推荐单位的,可征询省评选办,由省评选办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相关材料核实单位作为推荐单位。


  (二)推荐前征求意见的要求


  1.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在推荐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1)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2)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并填写《首届“福建慈善奖”参评企业(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3)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工作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首届“福建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8);


  (4)对推荐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负责人,要征求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并填写《首届“福建慈善奖”参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9);


  (5)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海关的意见;


  (6)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要征求国资及审计部门的意见;


  (7)推荐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为港澳台的,需要征求台港澳事务部门的意见;


  (8)推荐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为国外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9)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10)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慈善信托备案机关的意见。


  除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负责人按要求填写相应征求意见表,由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逐一加盖公章外,其它征求意见的单位只需书面征求意见,不需要逐一加盖公章。书面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细填写在《关于推荐首届“福建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见附件1)上。


  2.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省级单位需完成如下征求意见:


  (1)对推荐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并填写《首届“福建慈善奖”参评企业(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2)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工作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首届“福建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人员征求意见表》(见附件8)。


  (3)对推荐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负责人,要征求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并填写《首届“福建慈善奖”参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9)。


  省级部门推荐的对象进入表彰入围名单后,由省评选办统一征求宣传、公安、安全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征求其它相关部门意见。推荐单位如果对推荐对象应征求意见的范围有疑问,可向省评选办咨询。


  (三)相关公示要求


  1.参评“福建慈善奖”的个人、爱心团队、企业(机构)、慈善组织、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都要以适当形式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2.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在报送推荐材料前,要在本市(区)范围内进行公示;省级推荐单位在本部门领域进行公示。


  3.拟表彰名单确定后,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


  4.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申报形式和要求


  1.省评选办接受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逾期不再接受任何单位的推荐。


  2.各地和有关推荐单位要通过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和电子版(刻录光盘)的形式,将下列附件以及作为证明的文字和影音材料一并寄送至省评选办:


  (1)《关于推荐首届“福建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须加盖公章,见附件1);


  (2)推荐对象关于首届“福建慈善奖”爱心慈善楷模奖、优秀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奖、爱心捐赠企业(机构)奖、爱心捐赠个人奖或优秀慈善组织奖的申报表(见附件2-6);


  (3)对于申报奖项的中国境内登记注册企业(企业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工作人员、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还须按要求提交相应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9,须按要求逐一加盖公章)。


  3.参评“福建慈善奖”,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有效,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参评对象对其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4.每个候选对象原则上只能参加一类奖项的评选。


  六、评选表彰程序


  (一)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福建慈善奖”的申报、参评材料审核和初评工作,确定拟推荐候选对象,经征求意见和向社会公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评选办。省级有关推荐单位经过研究审议,并按要求征求意见和公示后,向省评选办进行推荐。


  (二)省评选办汇总各方推荐,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填写的,特别是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不符的,未按要求征求意见的,省评选办有权将申报材料退回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可在接受推荐截止日期(2022年6月30日)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逾期未向省评选办补齐材料的,视为无效推荐。


  (三)省评选办完成形式审查后,形成“福建慈善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进行评价。


  (四)评委会根据候选对象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统筹考虑候选对象的地域分布、慈善领域的贡献程度、社会影响、行业布局等因素,提出表彰入围名单。


  (五)省评选办将表彰入围名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


  (六)省评选办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研究提出拟表彰建议名单,报评选表彰领导小组。


  (七)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审议后,提出拟表彰名单报省政府审定。


  (八)经省政府审定后的拟表彰名单在省级主要媒体公示。


  (九)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表彰名单,报请省政府审批,作出表彰决定。


  七、表彰方式


  省政府对获得“福建慈善奖”的对象进行表彰,印发表彰决定,颁发奖牌、证书。


  八、有关要求


  (一)做好“福建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是贯彻落实《慈善法》《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福建慈善奖”的推荐工作,配备充足的工作力量,全面开展宣传和动员,挖掘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吸引各方参与,提高推荐质量。


  (二)各地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认真审核,特别要做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社会公示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检验。其它推荐单位,要本着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严格把关、推荐。


  (三)参加“福建慈善奖”评选的对象存在下列情况的,不授予“福建慈善奖”:


  1.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2.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下列单位、个人:


  (1)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


  (2)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在通过社会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


  (4)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


  (四)各地在申报过程中若有疑问,请及时与省评选办联系。联系电话:0591-87523570、87559637;传真:0591-87661353;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福建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邮编:350001。


  


  福建省民政厅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