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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激励机制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2023-05-06 1976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并强调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慈善法修订草案将“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推动共同富裕”写入慈善法指导思想。作为公益慈善事业的核心主题之一,慈善捐赠是连接慈善事业与社会的重要机制,是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抓手和环节之一,可以吸引社会资源进入慈善领域,促进社会资源的能动分配。因此,应当建构和完善中国特色的慈善捐赠激励机制,促进公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助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进程。

在我国公益慈善制度体系完善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符合本国国情的慈善捐赠激励机制。然而,从塑造人人参与慈善、助力共同富裕的目标来看,我国公益慈善政策激励的范围仍然有限,在政策落实与执行方面缺少支撑。同时,慈善捐赠的非正式激励制度相对欠缺,未能形成完整的激励结构和系统性的激励机制。为实现助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应当进一步明确中国特色的慈善捐赠激励机制建构方向,可从价值理念和政策体系两方面完善慈善捐赠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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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中国特色慈善捐赠激励机制设计的价值理念

共同富裕目标对慈善捐赠事业发展提出更高要求,不仅包括慈善捐赠规模,对慈善事业的理念、价值也有了更明确的指向,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全民共享的激励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应当以共享理念为指引,成为促进共享发展的重要途径。坚持全民共享强调慈善捐赠不应只是部分企业和群体的责任与权利,更应是每个人自由与全面发展过程中的需求释放和价值彰显,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慈善实践。对慈善捐赠的激励也必须坚持“人民性”,共同富裕目标下慈善捐赠并非个体的、简单的单向给予或受惠,而是全体成员互惠行为的综合结果。第二,以互惠为原则的激励标准。在共享理念的指引下,慈善的社会关系应始终遵循互惠原则,互惠也应当成为设计慈善捐赠激励机制的重要原则。互惠意味着捐赠者与受助者都能够从捐赠行为中受益,捐赠者和受助者共同参与、共同确定、共同创建具有共同利益的项目。慈善捐赠激励机制的设计应当建立在互惠的基础上,注重对捐赠者合理需求和利益的满足。个人或企业通过慈善行为无疑会收获一定程度的发展红利和社会尊重等,个人或企业短期的资源让渡带来长期的效用增加可以理解也应当被鼓励。第三,物质与精神并重的激励结构。共同富裕社会不仅反映在物质生活上的富裕,还重视对人们精神需求的满足。共同富裕目标下的慈善捐赠不仅注重对物质财富的积累与分配,发达的慈善事业同样是“内外兼修”的结果。慈善捐赠激励机制的完善需要进一步平衡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之间的关系,不应仅面向放大捐赠数量,还应建立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的更为多元化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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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完善中国特色慈善捐赠激励的公共政策体系

从政策设计与执行角度看,应注重慈善激励政策目标匹配、政策工具组合和政策管理落实,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始终保持慈善激励政策与推动共同富裕目标的匹配。在共同富裕目标下,慈善捐赠政策也必须“与时俱进”,适时调整,给予捐赠主体充分的激励。一是规范“应急慈善”政策安排,系统完善慈善信托等制度,更加注重引导公众自愿积极参与慈善事业,激发社会捐赠热情,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塑造人人向善的道德风尚,调动民间爱心和慈善的积极性。二是将捐赠者与受赠者平衡的互动关系作为慈善激励政策的社会基础,设计更为全面的慈善捐赠激励措施,优化慈善事业的盈利模式,激发社会资本投入慈善事业的热情。三是出台慈善激励的全面促进措施,物质与精神并重,既注重税收激励、慈善投资回报等物质激励方式,降低慈善捐赠成本,同时加强精神激励,激发道德情感与社会责任感,落实国家及地方慈善事业表彰制度,增强社会信息、媒体关注等在慈善行为激励方面的放大作用,鼓励人人参与慈善事业。第二,注重慈善激励政策工具运用的全面组合与结构优化。目前,慈善激励政策中强制性政策工具运用较多,市场化混合性政策工具则运用较少,自愿性政策工具明显短缺。在共同富裕目标下,政府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激励政策结构,混合运用各类政策工具,注重慈善捐赠行为的共享性、互惠性和自愿性,强化“表彰奖励”“宣传教育”等自愿性政策工具供给,着力发挥社会规范效应和暖光效应,继续重视激励性“法律法规”“执行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运用,积极适度探索“财政补助”“政策扶持”等市场化政策工具的补充,着力激发个体慈善捐赠内在动机。第三,加强慈善激励政策落实中的多主体协同与配合。在政府部门协同方面,一是探索财税、民政等多部门税收优惠沟通协调与协同办理机制,加强慈善捐赠激励政策衔接,简化慈善捐赠税收减免程序,解决公益捐赠票据“一票难求”的困境,使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申请更加便捷。二是贯通中央与地方的慈善捐赠精神激励与宣传引导政策,在中央与地方两个层面广泛开展公益慈善的专题宣传和评奖表彰等活动,着力提升社会公众慈善意识,培养社会责任意识与道德风尚。在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协同方面,应当完善政府购买公益慈善组织服务的支持机制,鼓励“善经济”和社会企业发展,构建国家、市场和社会三方互动合作的慈善治理体系,提高政策执行的灵活性,推动形成良性的行业生态系统,进一步夯实慈善事业的社会基础。

(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