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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 推动慈善法全面有效实施

2024-03-20 4461

新修改的慈善法将于今年9月5日起施行。作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修改慈善法建议的学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接受了多家媒体的采访。

郑功成表示,慈善法修法使我国慈善法制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还要抓紧出台与法律配套的一系列政策,以便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清晰、具体的法律依据。


立法促进慈善事业

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慈善法的制定出台以及此次修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规范慈善运行,提高整个慈善行业的公信力。”郑功成表示。

郑功成认为,慈善事业是基于人们的道德要求和内心意愿的社会公益事业。现代慈善遵循平等、法治,而公信力是慈善事业的生命力。与欧美不同,中国大多为特定受益人募捐,与每个人心里“由亲及疏、由近及远”的想法是一致的。尽管传统的邻里互助需要倡导,但现代慈善不再局限于熟人圈,而是很自然地向陌生人扩展,并且需要有组织化的机制,所以公信力构成了现代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首要因素,是安身立命之本。

郑功成表示,此次修法把个人求助行为与求助网络平台纳入慈善法规范,并授权主管部门指定平台、制定相关政策,这是对现实情形的尊重,也是对中国人基于恻隐之心救急难、帮助特定受益人的慈善行为的立法认可,是这次修法的重要贡献。修法还明确个人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信息查验义务,强化个人和平台两方面的责任,从法律责任来讲,明确了哪些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哪些是禁止的。

●本次修法增加了应急慈善专章,就是为了避免遇到大灾大难时,对社会各界的爱心捐献处理不当或低效处理,避免伤害公众爱心善意,从而提升慈善行业和组织公信力。

●还把个人求助行为与求助网络平台纳入慈善法规范,也是为了避免失范、失序,提升公信力。

立法和修法的根本目的,是要促进慈善事业在法治的轨道上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通过这次修法,我国的慈善法制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还要抓紧出台与法律配套的一系列政策,以便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清晰、具体的法律依据。可以肯定的是,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传统异常深厚,社会财富积累也在持续增长,只要我们共同努力营造人人向善、人人行善的良好社会氛围,并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的慈善运行机制,我国的慈善事业就必定能够得到大发展。”郑功成表示。

推动慈善法落地落实

但是,郑功成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关于确保慈善法落地落实,郑功成提出几个方面的建议:

一是加强普法宣传,为慈善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环境。慈善法的修改聚焦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聚焦慈善领域热点难点问题,法条中的不少新内容都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需要加强普法宣传,让慈善组织及其他慈善活动的参与者明确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具体规制,教育、引导慈善组织树立慈善法治意识,全面落实慈善法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让人人都能懂法用法,依法行善。

二是加强政府监管,确保慈善事业规范有序发展。强化政府监管包括组织监管与行为监管,前者是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后者是对一切与慈善相关行为进行监管,特别是对以慈善之名行欺诈之实行为的监管,要通过有效监管来维护合法的慈善组织与合法的慈善行为,同时惩治不法行为与违法现象,保障慈善事业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在强化监管的同时,还应当提高监管的精准度和监管服务的质量,充分发挥监管的正面引领作用,为优秀的慈善组织提供更大的自主发展空间。

三是完善配套规定,确保慈善法落地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全面有效实施,需要配套性规定加以细化,要确保法律的授权性条款能够同步推进,抓紧做好相应的政策储备,要及时修订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健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制度措施,保障新修改的慈善法有效实施。

尽快完善配套政策

对于慈善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哪些难题,郑功成表示,以募集、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的第三次分配,更主要的不应当是企业,而是个人的捐献。但在我们国家,有关方面对有组织的捐赠统计结果是企业对慈善捐献占总捐献的3/4,个人捐献仅占1/4。很显然,这并非我们期望的个人捐赠为主体的第三次分配。因此要加大对个人捐献的税收支持力度,提高税收减免的额度。

但税收减免不能指望慈善法来规制,它一定要通过税法的修订。所以目前形成一个新的共识,就是我们期望财税部门能够根据这次慈善法的修改,加快调整个人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对个人的捐献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对慈善组织的设立,特别是社区慈善组织等小微型慈善组织的成立,建议采取备案制等方式,减少注册和管理运营成本。

郑功成表示,对于慈善的监管,有人反映监管不到位,如通过网络的个人大病募捐,过去完全没人管。也有慈善组织反映监管过严、监管过度。比如慈善组织的设立,有负责人任期年龄以70岁为上限的规定,很多企业家退休时都60多、70岁了,想要做慈善,但由于年龄问题不能当慈善组织负责人,这种管制显然不符合法律鼓励人人行善、终生行善的逻辑。不能把慈善组织当作行政机关来看待,它是社会组织、应该遵循社会规律运行。所以,现在要强调监管适度,该管的要管好,不该管的要把权利归还给慈善组织,要引导慈善组织在自治、自律的基础上健康发展。(文昱洲)